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消保法專題第三彈-廣告傳單千萬千萬別丟<廣告不實>

       

       在路上走著走著,時常會遇到笑臉迎人的店員遞上促銷、周年慶等等的特價傳單,通常為了要吸引你,裏頭的價格總是特別殺或是贈品給的特別豪邁,但往往走到店裡才被告知喔我們這個優惠目前因為某一些因素做了一點調整,或是我們的這個贈品雖是滿額贈,但是還需要加價購或是還要滿足一些本來沒有記載在廣告傳單或是其他的廣告界面上的手續,如此實在是送的非常的不爽快啊~大扣分。又或者再嚴重一點的,像是購買預購屋建商的銷售專員口沫橫飛的描述著未來美好的願景,給你看了一張又一張的模擬實景圖或是給了你一些“專屬優惠”,但是事後卻說這些並沒有記載在契約上,不構成你的買房契約的一部分,並不能請求履行,哀呀這就太惡質了。對於類似以上廣告(可以使多數人知道他的宣傳內容的傳播)不實的情形,我們的消費者保護法(仍有涉及其他相關之法規,但以下就消保法部分座專門的介紹)自然是有所應對的,且聽我道來~

         首先有一件事情相當重要,要說三次:

廣告千萬不要丟

廣告千萬不要丟

廣告千萬不要丟

        因為證據一定要留著啊,如果是數位廣告記得截圖,如果是口頭告知優惠訊息等等能錄音最好要錄音喔。依據消保法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該確保他們的廣告內容確實,以及對於消費者所需負擔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在買賣契約成立後也就是你說你要買他說他要賣時),企業應確實履行廣告之內容,也就是說,雖然廣告並沒有出現在契約的內容裡面,但是消保法的規定使廣告的內容是契約的一部分,企業經營者不得以廣告的內容並未載名於契約之中,而拒絕給付你廣告中所描述的內容。
 
        所以像是一開始所舉的例子,一些商家不願依據廣告之內容而確實給予消費者給付,或是買房遇到了說得天花亂墜的營業員,但事後卻發先跟預先的廣告內容完全不一樣時,先別緊張,這些情形都有我們消保法的適用,可以依據先前精心收藏錶框的廣告傳單或是其他有利的證據證明,企業經營者確實有做出這樣子的廣告,並得請求他們依據廣告之內容確實完成他們應該要給你的東西或是優惠。

        這些事情告訴著我們什麼?就是廣告千萬不要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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