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7日 星期日

消保法專題第二彈 - 我可以退貨嗎?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消保法通訊交易七天猶豫期>




現今越來越多人在家利用網路購買商品,網購固然方便快速,但在沒有實際接觸、看過商品的情況下在網路上與賣家締約,當我們收到商品不符合自己期待想要退回商品時,在法律上有什麼權益保障呢?

於是我們今天要跟大家介紹的主題是—「消費者保護法下之通訊交易七天猶豫期(鑑賞期)及合理例外情事」



  • 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 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 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契約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也就是說,我們於網路上購買商品----


  1. 沒有辦法實際看到商品原貌,我們收到商品後享有七天的商品猶豫期,於七天內可以退回商品解除契約,因此實體店面不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七天猶豫期,除非實體店家有自行規定消費者可以於一定期間內憑發票退貨,否則消費者於一般的實體店面購物沒有辦法享有七天猶豫期的權益。
  2. 無需任何理由及無須負擔運費即可以退貨,我們常於網拍賣家的購物須知中看到



        如果以上賣家單方面的限制消費者「除重大瑕疵不得退貨」,其實已經違反消保法第十九無須說明理由的規定,依法不生效力,禁止退貨的條件不拘束消費者不影響消費者於收受商品七天內享有猶豫期之權益
        然而,網路上所有的賣家都適用消保法的規定嗎?消費者都能對他們主張七天猶豫期的權益嗎?

消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是消保法上之企業經營者

  • 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曾經函釋,網路賣家需以長久、反覆經營之意思,並以此為常業,才屬於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有十九條之適用
         因此, 已進行「反覆販賣同種商品或銷售次數破萬」的網路賣家,可以認為他有長久、反覆經營之意思皆應歸認定屬於企業經營者,有消保法第十九條之適用,消費者得享有七天猶豫期之權益;然而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偶爾將自己不需要的物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非屬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消費者無法依第十九條享有七天猶豫期之權益


        假設賣家亦符合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又未能檢視商品於網路上與賣家交易,所有買賣的商品都能依消保法第十九條於七天內退回嗎?

 

  • 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但合理例外情事,不再此限。」第二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排除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報紙、期刊或雜誌
經消費者拆風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事先同意始提供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物品 
國際航空服務
        因此,例如:蛋糕、生鮮食品等易於腐敗;電動遊戲、手機APP...等,符合上述合理例外情事排除消保法七天猶豫期,消費者不得於七天內退回商品


  • 消保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其第四款、商品或服務一第九條第二項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也就是說,網路企業經營者應依消保法第十八條規定,清楚告知消費者其商品屬於行政院訂定之合理例外情事,排除消保法第十九條七天猶豫期之適用。
        若網路企業經營者未盡告知之義務,未使消費者清楚知道其購買之商品屬合理例外情事消費者仍享有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七天猶豫期,縱商品為合理例外情事,仍得於七天內退回。

        以上是我們今天介紹網路購物中消費者的權益,我們的生活無時無刻接觸買賣、接觸企業經營者,而消保法無非是給予消費者一個安全、品質保障的消費生活,使消費者在面對消費糾紛時有一個管道去救濟,更是提醒消費者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我國對於消費者的保障也提供了妥善的解決糾紛之方法:

(圖片來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www.cpc.ey.gov.tw)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直接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或以電話、手機直撥1950,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另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建置「線上申訴與調解」系統,您可上網提起消費申訴,或者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果沒有得到妥適處理,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第二次申訴;如仍未獲妥適處理,還可以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未獲妥適處理或未成立時,可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消保法專題第一彈 - 從梅山大峽谷溺水案看 <無過失責任>





        相信大家都有注意到這一則令人感到相當沉重的新聞,當農場已經立告示做出警告:「此處不可戲水,違者自負責任」,是否就能像文字所述,冷冰冰的一點責任都不用負,暫且不論小妹妹是否如其所說的是因為失足或是真的因為戲水而滑入水中,其實我們的法律,對於這樣悲劇的發生,是有所保護的,敘述如以下:

一、消費者保護法的存在背景
在現在的社會中,不能否認的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實力差距已經越來越大,消費者不如業者能花大錢的擁有專業的法律部門來盡可能降低自己在法律上的可能風險,消費者所得知的資訊往往也跟業者所知曉的程度有著相當大的差異,像是我們可能沒有辦法知道可口可樂的詳細成分,如果他沒有明確又誠實的標示的話,更不用談說要提前知道產品的可能危險性了(是說我們還是喝得很開心啦)。而因為這樣弱勢地位的存在,消費者保護法提供消費者一個合理且符合基本要求的交易環境,希望能藉由合理的規範雙方,弭平現有的差距。
二、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7)

  1. 製造商(含提供服務)的產品責任:我們在買東西時都會對於買的東西有一種很平常的要求,像是新買的腳踏車煞車線不會一用就斷或是買的手機可以打電話,而這樣的要求法律上的用語就是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實沒有太難以理解,因為東西的功能正常堪用、服務的水平良好正常,不就正是我們會購買它的原因嗎?
  2. 製造商(含提供服務)的警示責任:我們在使用任何產品的過程中,企業也就是商品的設技製造或服務的提供者,都負有警示的責任,對於消費者的生命、財產等有威脅可能的產品,必須在明顯處加以標示,而這邊所指的標示,當然不只是說你們都要小心喔我很危險喔~還必須附上如果危險的結果真的發生時緊急的處理辦法。 
  3. 違反責任之效果:對於一個不負責任的企業,法律給的就是嚴重的懲罰!不管是違反產品責任或是警示責任,對於因而造成的任何損害都必須負連帶的賠償責任。即使企業證明自己完全沒有任何的過失,都必須負賠償責任,法院僅得視情況酌減,但不得免除,這就是所謂的無過失責任(沒有過失也要負責)。舉例而言,像是暴衝的汽車生產商舉證證明自家車的全部生產過程都符合目前最高的國際標準,但是暴衝的汽車完全 就不符合預期,買汽車絕對不可能是買來暴衝的啊~因此汽車生產商人必須就他違反產品責任的規定,而須對因暴衝所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三、非製造商的責任
  1. 進口商責任:對於這個全球貿易盛行的今天,消費者經由市場所購買的產品,有相當大的可能並不是由本地的製造商或本地的服務提供者所供給,而是藉由進口貿易商引進生產自國境之外的商品,此時,若產品有違反前述之產品責任或警示責任,並因而造成消費者受有損害的話,請求賠償之路遙遙無期,必須跨海提起訴訟。有鑑於此,消保法特別課與進口商較重之責任,即將進口商視為製造商,並令其對於因其產品違反責任而生之損害,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以此降低消費者求償的不便。
  2. 經銷商之責任:所謂的經銷商就像是一個媒介的功能,經銷商業者本生並不設計生產製造產品,僅僅將產品自製造商或是其他經銷商的手中買進,並在不分裝(進了一卡車的岩鹽後再分裝成小包裝販售)、不改裝(指變更商品的原始設計、包裝、內容,像是販賣已改機的PS Vita)的前提之下,再販售出去,即屬於經銷商。而經銷商在因違反產品責任或警示責任所生之損害,必須同原製造商負連帶的賠償責任,但不同於製造商的地方是,因他僅有經手並未改動產品,所以責任要比製造商低得多,若經銷商已對於損害盡了相當大的注意防止損害發生,或是即使很注意損害仍然會發生的話,他是不需負賠償責任的,簡而言之,要有過失存在才有賠償存在,不同於前面製造商與進口商的無過失責任。
        經由以上簡單的介紹,今天令人痛心的案件是不是有些眉目了呢?沒錯,雖然管理的業者已經有做好警示的工作,告訴消費者水深危險勿戲水否則責任自負,但是依據前段提到的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即使已盡相當警示之義務,但是消費者人因而受到損害(三人的死亡、一人的受傷)仍然必須由業者負賠償責任。對於往者,真的不敢說這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但是,至少是對於死亡的基本尊重,就是能藉由賠償使得生者的生活仍受到保障,在相當基本的層面,顧及了基本的社會正義,這也是消保法的真諦吧!

2016年11月18日 星期五

讓溫暖在社會,肆無忌憚地流傳吧! <無因管理>


        好心的警察替民眾暫時保管車鑰匙,卻遭到如此無情的對待,看著也是相當的心疼呢,那...在法律上我們的好心警察有什麼可以主張的呢?有的有的! 他這樣雞婆熱心的舉動就是標準的無因管理(有可能不是,稍後補上理由,這樣的例子不是最好,但是為求與時俱進,這是最新的案子了><)無因管理又是什麼東東呢?別擔心!讓我慢慢告訴你:

        所謂的無因管理就是熱心雞婆的自願替別人處理他的事物,就是個大好人啊! 那既然是一個大好人,法律對她一定是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啦。

        要成立無因管理有幾個基本的要件,首先是必須你雞婆的事情真的是別人的事情,也就是沒有那種把自己的事情當成別人的事情在操心的情況喲~再來,必須有替她處理事情的主觀意思,簡單的來說,就是一種一心一意只為別人的癡迷,所以舉凡壓根就只是因為這麼做對自己有利而做管理的話,是不算存在無因管理的喔,當然又有笨蛋誤把別人的事情當成自己的事情在處理,也因為不是一心一意為了別人,而不算的喲!

        最後一個條件是好心人所為本人所做的管理,並不是因為他本來就應該這麼做,或本來就有義務這麼做的。這也是我為什麼會在前面註明這次的例子並非盡善盡美,因為呢警察作為一位優質通過政府認證的人民保母,應該是有義務保護民眾的財產安全的呀,若是如此,那好心警察的行為可能就會被認為只不過是在執行他的義務而已啊,就不是無因管理了,真是糟糕了,啪啪啪,我自打嘴巴了哈哈!

       小法(因為考慮到要尊重小生的名子,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因為我也深深的理解名氣建立的不易,所以我之後自我的簡稱就改成小法了喲。還是很可愛的呀!😅)當然是不會自打嘴巴的啦,雖然警察是絕對有義務要維護民眾的生命以及財產安全,但是我覺得替民眾保管忘了拔掉的機車鑰匙,其實有一點超出警察的勤務範圍了,也可以說是多做的啦。那如果是超出義務範圍的管理,因為本來是不需要做的事情,而基於一片好意你去做了,還是可以被認定是無因管理的呦!

        講了這麼久,那有無因管理到底能幹嘛呢,首先它是一副很棒的盾牌,只要你管理的事情有依照本人曾經有跟你提過的方式或是從一般的經驗推論的方式去做(但是如果本人的意思壞壞可以不用照他說的去做沒關係),加上跟處理自己事情一樣的專注度,是不需要對因為無因管理造成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的喔!像是因為怕火災波及替鄰居的腳踏車而去破壞腳踏車的數字鎖(腳踏車鎖在電線桿上)。甚至,對於在處理本人的事情的過程中你所付出的小朋友們和國父跟梅花鹿,或是所受的損害,或因而負擔的債務,都可以請求本人償還的喲!是不是超棒的呢!

        這樣的法條設計當然就是為了讓更多人放心地去幫助別人,讓這個社會的溫暖,不需要因為恐懼被事後求償而畏縮,讓這個社會的善良,有一個肆無忌憚的理由,這是一個很棒的規定呢,對吧?



2016年11月17日 星期四

法律小生支持婚姻平權



        今天同性婚姻的法案進入委員會審查了,我想這不管對哪一方都是一件大事,無論你是否反對婚姻平權,聽聽小生聊聊吧!
        小生對於同性婚姻的議題一直都相當地在意,今天暫且把一些事實上的困難放在一邊,像是無法生育等等,這一些物理上無從改變的事情我想我們就不必要花太多的時間去爭辯,我想談的是一些價值上的問題。

  小孩需要爸爸與媽媽的愛


        這樣的一句話聽在多數人的耳中可是再尋常不過的一件事情,但是,在婚姻平權的過程中,這樣一幅有愛的畫面,卻被放大檢視了,我們也不禁想問,小孩真的一定要有一個爸爸和一個媽媽嗎?

        在回答個文題之前,想更精確地去解析這個問題,我覺得它真正的內涵,是小孩需要有學習的榜樣,一個代表著堅強、剛毅、威嚴的,是「爸爸」的形象,而另一個代表溫和、柔和、母性的,是「媽媽」的形象。我們今天不爭辯性別刻板印象的問題,反之我們今天正是要順著性別柯版印象的脈絡,來做討論,因為所謂的爸爸以及媽媽的性別,正是因為有了性別柯版印象的存在而有了定論,爸爸是男生而媽媽是女生,因此,我認為如果帶著客觀的角度,真正的剔除刻板印象去看待這件事情,會較過往的定見有著很大的不同。

        或許一個女性也可以作為一個孩子成長的路上,剛毅的學習對象,又或許一位男性可以作為孩子遇到挫折時,那一聲溫柔的安慰與陪伴,這麼說的意思是,當一對配偶本身,已經具備可以教育孩子、可以引導孩子的足夠能量時,爸爸的形象是男是女,媽媽的是男是女,還有區分的必要嗎?那個男與女不過是一個表象而已,真真正正存在的,時那份大家都愛孩子的親情,都疼惜孩子的愛情,與願意奉獻一生陪伴孩子成長的友情,這些不才正是家庭生長所必需的養分嗎?

        因此小生覺得,爸爸媽媽的愛,說穿了就是愛吧,而那一份愛不管是在同性或異性的家長心中,都是同等的濃烈,都是會醉的酒了,難道還需要分包裝嗎?

同性戀與性解放


        這是一個非常詭異的一個標題,但卻是時常被用以攻擊同性戀的指標言論,我必須很嚴正的強調,我所支持我所肯定的是婚姻平權的價值,是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人權,這也是現在正在被討論修法的範圍,跟妳什麼性解放根本是太陽跟月亮完全沾不上邊,在我看來這真的是沒理由反對在找理由了,也就是無理至極。

         或許有人會告訴大家妳看看他們遊行的標語,充斥著猥褻的性解放言論。但是比起這些少數的案例,我清晰的能感覺到的,是大家爭取平權的價值,相同事務必須為相同對待的平等原則,是憲法位階所保障我們中華民國人民所擁有的平等價值,既然異性戀可以得到婚姻的祝福,同性婚姻理應得到相同的對待,無疑的。所以我實在不理解如此外露的核心價值那些人都毫無知覺,盡是focus在一些猥褻的言論上面,只能說眼前所見盡是心中所想,僅此而已。

期待有一天,對,就是不遠的那一天,台灣的每一個人都能被平等的尊重著














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

竊盜也能加重?從蜘蛛伯伯看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罪>





        接續前次所談的竊盜罪,不過今天的老伯伯似乎被加重了呢,平平都是竊盜,還有分輕重嗎?讓我來告訴你們,是有的喔,因為雖然都是竊盜,不過有些人已經做了比較萬全的準備(當然還不夠萬全啦,不然怎麼會被抓呢!)或是有些人的竊盜行為被認為是比較嚴重的,當初制定法律的人就把他的免費飯票的時間訂得比較長一些,加重的條件以下列舉:

1.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也就是本案的超級蜘蛛人伯伯之所以被加重的理由,同字面上的意思,也就是啊未經別人的同意跑進去人家家裡偷東西了啊,如果是走正門好好地走進去的那種就不算啦!要侵入嘛,就是一種人家不要你硬要的那種感覺成分在,很好判斷的。
        不過有一個小事情要注意!那就是你要全身都跑進去才算哟!如果只是手伸進別人家的窗戶搆別人的衣服的話可是不算的喔,想要被加重的人一定要注意了,記得一定要全身都進去才算數的啊!

2.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這個就比較難理解了,不過別怕,讓我慢慢說給你聽,我們一般都認為跨越與損毀只要有一個就足夠了,也就是想要被加重的朋友們,跨過人家的圍牆就夠了,不用一定要把人家的圍牆敲掉啊,而門扇當然指的就是門跟窗戶啦,安全設備則可以理解為一種替你看管好財物的東西,用一個比較生動的例子大概就是古墓裡的防盜機關啦,那比較呆版的嘛大概就是銀行裡的保險箱啦!

3. 攜帶凶器而犯之

        帶著凶器偷東西,好恐怖的一件事情啊,柯南看多了一講到凶器就想到沾滿血的刀子啊、被敲彎的鋁棒什麼之類的,但是法院覺得啊,不只那些東西是凶器喲!只要客觀上你覺得可以傷人東西都算是兇器喲!舉個好玩的例子像是螺絲起子也被認為是兇器,因為他的尖端是鐵嘛,而且他尖的啊,所以就可以傷人啊~這應該很合理吧?猛然一想,似乎是如此,但是如果認定的範圍如此的寬廣的話,基本上所有人都會得到盜竊最加重的Bonus喔~因為都要去偷東西了,多少也是會帶著一點工具的吧?
        有一件事情要注意的就是,即使你真的一開始什麼都沒有帶好了,但是如果現場撿了一支螺絲起子想要來開個箱子什麼的,這樣也算喔~所以曾經有人開玩笑說,脫光光去偷東西才有可能成立沒有被加重的普通竊盜罪,但是說實在的,裸著身體還不一定呢,還必須加上什麼都不能撿來用才有機會喲!

4.  結夥三人以上犯之

        我們都知道一個很簡單的道理,人多勢眾嘛,作弊的時候是,網購的是後也是,偷東西的時候更是如此了,因為人越多越可以分工合作,這是一個團結力量大很好的展現,偷竊成功可能性當然也因此增加了不少,所以罰重一些是應該的啦!
        同字面上而言,就是三個人以上嘛,不過特別的是這裡的三個人士有限制的,必須是在場有三個人,而且都要是18歲以上(加上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人才能記入三人以上的計算標準中,是不是很難呢?所以要挑戰加重的朋友們千萬要注意一下團員的年紀啦。

5. 乘水災、火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做人千萬不可以趁人之危,偷東西也是,當重大的災害發生時,逃命都來不及了,根本沒有多餘的力氣去注意那麼多,當初立法者也就是想到這種非常時期的情況而制訂這一個條件,希望偷東西的人還是要有一點良知(雖然我知道很難有)不可以趁人之危啊!!

6. 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我們都有雙十一返家的經驗,看到整個車站整個機場個碼頭都是人擠人的,大家都在低頭划手機看網購,這個時候居然還有人偷東西,該不該加重你自己說~趁大家在購物瘋狂血拚的時候行竊,超可惡的啊~難得的雙十一就被這樣破壞了...乘人之危是很不可取的!
        
        有件事情要注意,就是計程車小黃可不算是這邊所說的大眾運輸工具喲!

        以上就是所有的加重條件了,希望輕鬆有趣的介紹,能讓大家更能體會立法的本意!喜歡的話歡迎分享喲!


小生學習法律的動機

          今天想要來說一下小生心裡的話,也就是對法律世界的種種,關於我的看法。

        出生在一個一般家庭的我,父母皆無法學背景,我想對法律深入研究的興趣也來的比別人晚了許多,並非從小就立志成為一名優秀的檢察官或公正廉明的法官。對於小時候的我而言,甚至把法律視作畏途,覺得那一定是給很會記憶很會讀書的人念的,而我從小至今都是調皮愛玩,不是我在說,要我靜靜地坐在書桌前讀個一兩個小時是根本不可能的,大概十分  鐘過後我就開始把玩桌上的文具了吧,我是定不下來的那一種。

        說起來也有趣,在高中放學的一個午後,走在學校旁的人行道準備返家的我,突然的就被一個可愛的念頭襲擊了,當時高三的我,面臨了人生的第一個小抉擇,未來的四年該讀些什好呢?而至於為什麼是第一個呢?因為我的高中並不是選擇的,這麼說並不是因為後悔,只是一個事實的成述而已。

      「當一個法官似乎也不錯啊」就是這個念頭,當時懵懂的我第一次有了要學習法律的想法
,現在想起來當時的那個畫面還是很戲劇性地,既然如此了就再添些戲劇的色彩吧,當時我甚至覺得,這大概是我的使命了吧,很天真沒錯,但是我想這大概是很多人在步入法學之門前都會有的念頭,而隨著漸漸地去搜尋各種資訊,對於這門學問的了解也就清晰了許多。

        這門學問最吸引我的地方,是他可以讓我真真正正的聽聽心理的聲音,對於被訊息的單方向接收限制的太久的我來說,這是個一直夢想的學習方式,其實在高中真的好少人去關心你對於一個想法,或甚至一個定律有什麼樣的看法,有什麼樣的意見。雖然我的學校我的班級討論時事的風氣還算興盛,但對於考試卷上的答案,老師的態度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印象 最深刻的一段話,老師是這麼說的:「請你選擇最好的答案」,我知道答案的正確性是可以比較的,但是我想更珍貴的應該是所謂的正確選項之外,對於錯誤答案思辨的一個過程,答案不會因為是錯的,而失去價值,反之,答案也不會因為是對的,而價值連城。

        值得開心的是,我現在已經走在這條路上了,雖然走的辛苦,但是真的是甘之如飴,因為這是我所喜歡的,也是我所珍惜的。給可能也在做決定的你/妳們,做一個不會後悔的決定吧,如果還是很難,那就選擇一條能走得開心的路吧,因為只有好己所選,才能走得長遠。


                                                               共勉之~

 

 

2016年11月13日 星期日

匪夷所思欸~又無罪?他開始偷東西了嗎? <竊盜罪>




        這是自由時報十月二十二號的新聞,大家看到標題,是不是也跟著匪夷所思了呢?為什麼裡面的那個王姓男子明明已經要偷東西,因為警察伯伯的即時出現而及時制止了他的偷竊行為,並把他帶回派出所喝咖啡,後來法官卻會覺得他其實沒有開始偷東西呢?
 
        先介紹一下犯罪有沒有成功,也就是偷東西有沒有偷成,判斷基準就是有沒有做出法條說你不可以做的事情,所以囉我們這一件竊盜罪有沒有成功自然就是看東西偷到手了沒啊~我想很顯然的,王姓男子連看到寶藏聞到寶藏的味道都還沒有,自然是不可能偷成啦,所以我們現在都知道他偷東西的大業失敗了,但是失敗歸失敗,法律可是不會同情你的啊!失敗還是要罰!
 
        做壞事很壞,做壞事失敗了還是很壞啊,所以王姓男子的行為法律有一個叫做未遂的東西專門用來懲罰他這種人,說到這裡,要被判有罪的結果好像呼之欲出了啊!監獄的大門為他而開了啊!等等啊!還有一件事情要考慮到啊!會不會他其實還沒開始偷東西呢?

        怎麼去判斷一個人開始偷東西了沒呢?這樣的一個問題其實也困擾著法院很久啊,今天一個人對著別人家的大門東張西望的,那他已經開始偷東西了嗎?應該還不算吧...可能他只是四處望望找著之前掉在這裡的東西而已啊,這樣就要算他竊盜,未免也太重了些,那當他已經塔入大門到庭院內呢?他已經準備要走進玄關呢?他已經看到了好多寶藏了在想怎麼搬走比較好呢?

        法院作為一個安定社會力量的一個存在,自然應該挑一個最沒有爭議最穩定最能在絕大多數案件適用的判斷基準,因此法院的基準是這個樣子的,當你已經抱著偷東西的想法,接近你想偷的東西,開始想該偷哪個好的時候,就算你已經開始偷東西了,這個時候被抓到就是前面說的竊盜未遂,因為還沒偷成嘛~那在這之前被抓到呢?
 
        既然還沒開始偷東西,那就是在一個準備偷東西的情況,法律也不會放過他啊,這樣的情況法律會說他在預備的階段,雖然預備要做壞事情了感覺就很糟糕了,應該要叫警察伯伯把他抓走了,但是他好像沒有那麼壞吧? 他只是自己在做著他的春秋大夢,也還沒有影響到別人啊,所以我們的法律除了一些很重大的罪名像是賣國啊叛國賊什麼的才會去處罰預備犯,因為他根本還沒開始犯罪嘛!就放他一馬吧(笑。

        所以說到這裡,大家應該能理解為什麼王姓男子會被法官大哥哥認為無罪了吧?或是你還是覺得他應該是有罪的呢?都沒關係,因為你是在真正知道理由之後,自己產生的判斷,如果不嫌麻煩的話,可以在下面留言告訴我你們的想法喲~~~◇ˍ◇


P.S. 他雖然不構成竊盜,但是毀損或是侵入住居等等都還是可能會有的,不過都需要再討論喲!

 

 
 




第一篇文章 - 小小的初衷,大大的期許

        身為一個還在學習法律的法律系學生,我明白論涵養我是一無是處的,論經驗我一無所有,但是既然是研讀法律的一分子,自然對於一些基本的法理還是能有所掌握。看到最近的社會,大家漸漸地不願去相信司法,覺得司法的判決背離了社會大眾的期待,甚至連我的爸爸都告訴我,難道司法不是應該為人民服務的嗎?我很難去回答他,是,司法是該位人民服務的,但是你又是憑什麼去認定司法並沒有在位人民服務呢?我認為媒體要負相當大的責任,對於先入為主的報導就不論了,有一些報導極盡煽情之能事,將法官們都恐龍的一無是處,但是法官們真的是那麼樣的糟糕嗎?

        我想我們需要一個客觀簡明的基準,既然現在主流的媒體不願意告訴大家,我願意貢獻淺薄的所學,盡量客觀地解釋各項罪名與評論各個新聞,不用法律艱澀的文字,就用我們日常生活所能理解的文字,希望如此能讓大家都能在完全的理解事件的判斷基準後,再下自己的評斷,希望如此可以縮短司法與大家的距離,進而使司法的裁判能被相信能被信任,真真切切的期待著!


P.S. 我所學尚淺可能多有疏誤,若有指教請不吝告訴我,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