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越來越多人在家利用網路購買商品,網購固然方便、快速,但在沒有實際接觸、看過商品的情況下在網路上與賣家締約,當我們收到商品不符合自己期待想要退回商品時,在法律上有什麼權益保障呢?
於是我們今天要跟大家介紹的主題是—「消費者保護法下之通訊交易七天猶豫期(鑑賞期)及合理例外情事」
- 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 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 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契約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 沒有辦法實際看到商品原貌,我們收到商品後享有七天的商品猶豫期,於七天內可以退回商品解除契約,因此實體店面不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七天猶豫期,除非實體店家有自行規定消費者可以於一定期間內憑發票退貨,否則消費者於一般的實體店面購物沒有辦法享有七天猶豫期的權益。
- 無需任何理由及無須負擔運費即可以退貨,我們常於網拍賣家的購物須知中看到
如果以上賣家單方面的限制消費者「除重大瑕疵不得退貨」,其實已經違反消保法第十九無須說明理由的規定,依法不生效力,禁止退貨的條件不拘束消費者,仍不影響消費者於收受商品七天內享有猶豫期之權益。
然而,網路上所有的賣家都適用消保法的規定嗎?消費者都能對他們主張七天猶豫期的權益嗎?
消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是消保法上之企業經營者
- 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曾經函釋,網路賣家需以長久、反覆經營之意思,並以此為常業,才屬於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有十九條之適用。
因此,
已進行「反覆販賣同種商品或銷售次數破萬」的網路賣家,可以認為他有長久、反覆經營之意思皆應歸認定屬於企業經營者,有消保法第十九條之適用,消費者得享有七天猶豫期之權益;然而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偶爾將自己不需要的物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非屬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消費者無法依第十九條享有七天猶豫期之權益。
假設賣家亦符合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又未能檢視商品於網路上與賣家交易,所有買賣的商品都能依消保法第十九條於七天內退回嗎?
- 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但合理例外情事,不再此限。」第二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排除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風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物品
七、國際航空服務
因此,例如:蛋糕、生鮮食品等易於腐敗;電動遊戲、手機APP...等,符合上述合理例外情事排除消保法七天猶豫期,消費者不得於七天內退回商品。
- 消保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其第四款、商品或服務一第九條第二項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也就是說,網路企業經營者應依消保法第十八條規定,清楚告知消費者其商品屬於行政院訂定之合理例外情事,排除消保法第十九條七天猶豫期之適用。
若網路企業經營者未盡告知之義務,未使消費者清楚知道其購買之商品屬合理例外情事,消費者仍享有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七天猶豫期,縱商品為合理例外情事,仍得於七天內退回。
以上是我們今天介紹網路購物中消費者的權益,我們的生活無時無刻接觸買賣、接觸企業經營者,而消保法無非是給予消費者一個安全、品質保障的消費生活,使消費者在面對消費糾紛時有一個管道去救濟,更是提醒消費者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我國對於消費者的保障也提供了妥善的解決糾紛之方法: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直接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或以電話、手機直撥1950,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另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建置「線上申訴與調解」系統,您可上網提起消費申訴,或者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果沒有得到妥適處理,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第二次申訴;如仍未獲妥適處理,還可以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未獲妥適處理或未成立時,可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以上是我們今天介紹網路購物中消費者的權益,我們的生活無時無刻接觸買賣、接觸企業經營者,而消保法無非是給予消費者一個安全、品質保障的消費生活,使消費者在面對消費糾紛時有一個管道去救濟,更是提醒消費者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我國對於消費者的保障也提供了妥善的解決糾紛之方法:
(圖片來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www.cpc.ey.gov.tw)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果沒有得到妥適處理,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第二次申訴;如仍未獲妥適處理,還可以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未獲妥適處理或未成立時,可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