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消保法專題第一彈 - 從梅山大峽谷溺水案看 <無過失責任>





        相信大家都有注意到這一則令人感到相當沉重的新聞,當農場已經立告示做出警告:「此處不可戲水,違者自負責任」,是否就能像文字所述,冷冰冰的一點責任都不用負,暫且不論小妹妹是否如其所說的是因為失足或是真的因為戲水而滑入水中,其實我們的法律,對於這樣悲劇的發生,是有所保護的,敘述如以下:

一、消費者保護法的存在背景
在現在的社會中,不能否認的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實力差距已經越來越大,消費者不如業者能花大錢的擁有專業的法律部門來盡可能降低自己在法律上的可能風險,消費者所得知的資訊往往也跟業者所知曉的程度有著相當大的差異,像是我們可能沒有辦法知道可口可樂的詳細成分,如果他沒有明確又誠實的標示的話,更不用談說要提前知道產品的可能危險性了(是說我們還是喝得很開心啦)。而因為這樣弱勢地位的存在,消費者保護法提供消費者一個合理且符合基本要求的交易環境,希望能藉由合理的規範雙方,弭平現有的差距。
二、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7)

  1. 製造商(含提供服務)的產品責任:我們在買東西時都會對於買的東西有一種很平常的要求,像是新買的腳踏車煞車線不會一用就斷或是買的手機可以打電話,而這樣的要求法律上的用語就是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實沒有太難以理解,因為東西的功能正常堪用、服務的水平良好正常,不就正是我們會購買它的原因嗎?
  2. 製造商(含提供服務)的警示責任:我們在使用任何產品的過程中,企業也就是商品的設技製造或服務的提供者,都負有警示的責任,對於消費者的生命、財產等有威脅可能的產品,必須在明顯處加以標示,而這邊所指的標示,當然不只是說你們都要小心喔我很危險喔~還必須附上如果危險的結果真的發生時緊急的處理辦法。 
  3. 違反責任之效果:對於一個不負責任的企業,法律給的就是嚴重的懲罰!不管是違反產品責任或是警示責任,對於因而造成的任何損害都必須負連帶的賠償責任。即使企業證明自己完全沒有任何的過失,都必須負賠償責任,法院僅得視情況酌減,但不得免除,這就是所謂的無過失責任(沒有過失也要負責)。舉例而言,像是暴衝的汽車生產商舉證證明自家車的全部生產過程都符合目前最高的國際標準,但是暴衝的汽車完全 就不符合預期,買汽車絕對不可能是買來暴衝的啊~因此汽車生產商人必須就他違反產品責任的規定,而須對因暴衝所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三、非製造商的責任
  1. 進口商責任:對於這個全球貿易盛行的今天,消費者經由市場所購買的產品,有相當大的可能並不是由本地的製造商或本地的服務提供者所供給,而是藉由進口貿易商引進生產自國境之外的商品,此時,若產品有違反前述之產品責任或警示責任,並因而造成消費者受有損害的話,請求賠償之路遙遙無期,必須跨海提起訴訟。有鑑於此,消保法特別課與進口商較重之責任,即將進口商視為製造商,並令其對於因其產品違反責任而生之損害,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以此降低消費者求償的不便。
  2. 經銷商之責任:所謂的經銷商就像是一個媒介的功能,經銷商業者本生並不設計生產製造產品,僅僅將產品自製造商或是其他經銷商的手中買進,並在不分裝(進了一卡車的岩鹽後再分裝成小包裝販售)、不改裝(指變更商品的原始設計、包裝、內容,像是販賣已改機的PS Vita)的前提之下,再販售出去,即屬於經銷商。而經銷商在因違反產品責任或警示責任所生之損害,必須同原製造商負連帶的賠償責任,但不同於製造商的地方是,因他僅有經手並未改動產品,所以責任要比製造商低得多,若經銷商已對於損害盡了相當大的注意防止損害發生,或是即使很注意損害仍然會發生的話,他是不需負賠償責任的,簡而言之,要有過失存在才有賠償存在,不同於前面製造商與進口商的無過失責任。
        經由以上簡單的介紹,今天令人痛心的案件是不是有些眉目了呢?沒錯,雖然管理的業者已經有做好警示的工作,告訴消費者水深危險勿戲水否則責任自負,但是依據前段提到的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即使已盡相當警示之義務,但是消費者人因而受到損害(三人的死亡、一人的受傷)仍然必須由業者負賠償責任。對於往者,真的不敢說這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但是,至少是對於死亡的基本尊重,就是能藉由賠償使得生者的生活仍受到保障,在相當基本的層面,顧及了基本的社會正義,這也是消保法的真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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