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晨報報導,北京一位張姓人夫在去年7月22日晚間得知妻子被一名認識的人性侵,隔天一早馬上出門找淫狼,在順義區一個小鎮發現蹤跡,立即報警,但淫狼意識到友人找上而逃跑。人夫見狀馬上追趕,並持磚頭砸對方,看到淫狼翻越柵欄,又撿起磚頭投擲,兩人最後撕扯起來,淫狼終於被警察逮捕,但人夫也因打傷人被依傷害罪判刑六個月。
看到這篇報導,不禁讓人覺得性侵犯實在可惡,這位丈夫替受害的妻子討回公道還要被判刑,難道不能主張他拿磚頭打淫狼是正當防衛嗎?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從條文的解釋上來看,正當防衛,在刑法意義上是指可以阻卻違法的意思。
也就是說,假設這位人夫是為了防衛妻子之權利而拿磚頭打淫狼,即便觸犯刑法的傷害罪,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不構成傷害罪。
首先談他符不符合正當防衛
我們簡單的從條文中可以發現,正當防衛之行使必須是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
- 侵害的違法性
侵害者的行為必須具備違法性,才可以對其主張正當防衛。事實中,淫狼性侵人夫的太太明顯是一個違法的行爲。
- 侵害的現在性
侵害者的行為必須是現在之侵害,包含侵害已經是迫在眉睫即將發生、侵害已經開始、侵害仍然在繼續中,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也就是說對於未來還沒發生的侵害或是過去發生的侵害,皆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本案最大的問題點就在於這位人夫是「隔天」出去找淫狼拿磚頭打他的,這個時間點淫狼對他太太的侵害已經不具現在性,而是屬於過去侵害,人夫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仍然構成傷害罪;假設人夫今天是恰巧撞見淫狼正在性侵他妻子,基於為他人防衛之意思,人夫可以採取必要的行為例如拿手邊的東西打淫狼…等,來防止淫狼的侵害,此時若這個行為是適當的(拿磚頭尚須探討有無過當),那麼他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不構成傷害罪。
最後淫狼因性侵被判3年10個月,然而法官判決有提到,當時應該等到警方來處理,自己動用私刑就是傷害罪。淫狼固然可惡,人夫心疼自己妻子被侵犯而生氣爆打淫狼或許是人之常情,但由法律層面來看,淫狼必須為自己犯下的錯付出代價,相對的,人夫也必須為自己動用私刑的錯誤行為負責。
我們或許無法永遠以一個客觀冷靜理性的思想來看待每一件事,但帶著憤怒的情緒和眼光卻也可能使我們忽略了解法律規定背後的意義和價值。